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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更新时间:2022-10-10 11:33:05

  9月1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苏苏园应急罚﹝2022﹞128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官网载明: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项,罚款3.8万元。

  

  苏州市东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顾斌,住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湘城湘陆路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