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对外发布。
北京三医智酷医院管理发展研究院院长魏子柠接受细化药品领域垄断协议行为表现
药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药品领域垄断行为影响药品保供稳价,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社会各方反映强烈。
2021年,针对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多发的情况,原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对规范原料药领域垄断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反垄断执法深入开展,包括原料药在内的药品领域垄断行为更加隐蔽、复杂。
对此,魏子柠表示,这一部分的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例如列举了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从垄断的角度来说,市场上大的方面来看基本上就是这两类行为,并且,在整体分析框架、固定或变更药品的价格,以及限制药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细化豁免制度、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
还完善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一是细化和补充认定药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包括经营者控制药品供应链的情况、交易相对人的制衡能力等;二是列举药品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常见表现形式,特别是对层层加价不当推高药品价格、延迟或者停止药品供货获得不当竞争优势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药品领域新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总结产品跳转行为适用规制的考虑因素;四是针对药品领域多个经营者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明确认定其作为当事主体的考虑因素。
对此,魏子柠认为,首先要意识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影响是非常大的,并且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因此,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规则就很重要。
一方面明确对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不配合反垄断调查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强化法律威慑。另一方面细化豁免制度、宽大制度的适用条件,并结合药品领域具体实践列举了不构成垄断行为的若干情形,设置“红绿灯”,明确行为界线,有效规范药品领域经营者行为。
例如,第四十八条为宽大制度,鼓励达成垄断协议的药品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及时停止实施垄断协议并配合调查。对符合宽大条件的药品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或者提供实质性帮助的经营者,以及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的药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以适用宽大制度。
魏子柠指出,就是提供处理问题的基本遵循,因此,制定宽大条款是一种进步,能够做到宽严相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