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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电子签工具”被高利贷利用,如何向平台、放贷人追责?律师解读来了
更新时间:2025-03-18 21:30:34

  中可以看出,其并非如此。“出借人和借款人本身并‘不认识’,而他们是通过这类签证平台认识,即通过这类平台形成了借贷关系的‘撮合’,那签证平台就不再仅仅是签证平台,而更像一个承担信息中介功能的借贷撮合平台。”

  中,人人信李经理描述,平台通过商业模式的设计,与放贷人的“做号”手段形成巧妙的“合谋”,这样既能赚取灰色利润,又能安全“着陆”。就算出了问题,真正的放贷人和平台也不用承担责任。在李经理看来,平台似乎找到了一个“天衣无缝”的方案——既能赚取灰色收入,又能逃过法网恢恢。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细节可以发现,很多高利贷放款人签合同时使用的是假身份,是受害者“维权无门”而施害者“逃之夭夭”的重要原因。

  沈凯捷律师分析,根据第一百四十六条,若借贷双方通谋虚伪表示,合同无效;但实践中,借款人往往难以证明平台与放贷人的“共谋”。若仅放贷人身份虚假,但借款事实成立,法院可能认定借款本金有效,但超额利息无效。

  若借款人追究这些平台的法律责任,则需自行收集放贷人与平台的关联证据,技术门槛极高;此外,平台可能会以 “技术中立”原则为由,声称“仅提供签章服务”进行抗辩。在他看来,借款人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可起诉要求确认合同部分无效,追回超额利息;若通过刑事控告途径,则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交平台与放贷人勾结的证据链,推动立案侦查。“可以指控平台实际通过算法推荐‘高息模板’、默许账号买卖等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刑事立案难度大。”

  杨万勇律师表示:“签字签约平台应该做到尽职、审慎的义务,一般来说包括严格审核双方的身份信息,确保真实准确;通过技术积极识别职业放贷人,积极配合受害人对职业放贷人进行追责;对特定种类的合同做出特殊化的

  
疑点三:一些暗藏高利贷的平台,如何挂起“熟人借贷”的羊头卖狗肉?
 

  以人人信为例,“从业务模式来看,部分平台既没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也没有对实体经济产生正向赋能。正如央视曝光中的机构从业者所言,真正的熟人之间用到此类工具的频率极低。”苏筱芮直言,一些不法平台的发展壮大,注定需要与“职业放贷人”“高利贷”等模式进行深度绑定。她建议相关部门形成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尽快取缔此类平台的“黑灰产业”。

  沈凯捷律师认为,一些平台基础服务收费低,而撮合高利贷可通过“模板使用费”“流量分成”等获取暴利;高利贷需“合法合同”规避打击,电子签的便捷性、存证效力恰好满足这一需求。

  在他看来,这种隐藏在电子签平台背后的高利贷业务之所以难以根治,有诸多原因。“电子签平台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存在争议,沈凯捷律师建议,建立“电子合同备案”,强制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核验借贷数据,进行穿透式监管。修订,要求平台对合同缔约方的真实身份和利率合规性负审核义务。

  谢文强律师认为,鉴于网络平台交易双方不能见面,借款人在着急借款的情况下,可能并未看清相关条款及利息违约金的约定,导致对自己的权利并不全部清楚。建议借款人尽量不要在不正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办理借款,而应当去正规的金融机构办理借款。

  曾杰律师表示:“作为借款人,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知,即不向没有合法出借资质的借款人借款;同时要勇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在面对高于法律保护利率的利息时,坚决不支付,并且积极保留相关付款的流水和聊天记录。”

  “同时,司法机关也应该积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贩卖个人信息行为,打击暴力催收行为,让守法守约的借款人,能够理直气壮地拒绝任何不良出借行为。”曾杰补充道。